1.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交税所得额不超越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交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交纳公司所得税。
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交税所得额超越100万元但不超越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交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交纳公司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约束和制止职业,且一起契合年度应交税所得额不超越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越300人、财物总额不超越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含与企业树立劳作联系的员工人数和企业承受的劳务差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财物总额目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认。详细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中心开业或许停止运营活动的,以其实践运营期作为一个交税年度确认上述相关目标。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施行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支撑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施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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